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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售进口化妆品

更新时间:2022-05-16 05:55:25 信息编号:s4b6jkg862145
销售进口化妆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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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情介绍

服务项目
进口化妆品,精华液,进口面膜,进口香薰精油
面向地区
全国

销售进口化妆品

国内企业如何进口化妆品?进口化妆品应该如何操作?
一、化妆品进口流程:
1.取得化妆品进口许可批文,此批文需在北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。

2.在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取得中文标签备案。

3.准备资料报检取得通关单,然后报关。

4.报关通过缴税之后在商检局领取CIQ方可上架销售

二、化妆品许可证备案所需资料如下:
1、样品检测前需要提供的资料:
1)产品配方(加盖生产企业公章,如果有复配原料,复配原料中各成分含量分别标出)。
2)使用说明书(英文或者中文的有使用方法即可,加盖生产企业公章)。注:以上资料先发电子版通过我公司审核后再加盖生产企业公章。
3)如果为小语种,请提供外包装翻译(如委托我方翻译,翻译费用实报实销)
4)产品名称信息,生产企业的信息以及在华责任单位的信息。(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会提供表格签写)
5)产品样品(需要国外市售未启封的,同一批号或同一生产日期的;样品含量大于30g,普通类的数量16个,特殊类的数量25~30个(根据功能定))
6)经公证的授权书(在华责任单位和生产企业签订,并在国外做法人签字真实性公证的)。
7)经公证的接受授权书(在华责任单位和生产企业签订,并在国内做法人签字和公章真

想要获得进口化妆品标签,就应该要到部门进行审核。而在审核的时候,应该要对具体规程有所了解。在进行受理的时候,应该要明确受理机构,通常情况下,都是各检验检疫机构,或者是国家质检总局。在进行申请的时候,就应该要准备申请材料。主要有具体申请书,而在对申请书填写的时候,应该要如实填写。信息填写完整,审核速度要快。此时还要提供生产商或者经销商的营业执照,要提供进口化妆品标签具体样式,产品的成分表。当然有着特殊的功能,同样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。而且证明材料,应该要加盖公章,这样才具有公正力。而在进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规程当中,完成初审之后,还要加审。

  对于一些经过公正的化妆品,在生产国允许销售的相关证明文件,或者提供原产地相关证明等等。而在加审的时候,还应该审核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。并且所提交的相关材料,都需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。如果是一些外文的材料,那么应该要翻译成中文。在对材料装订的时候,应该要使用到标准的纸张,应该要装订成两套,因为在初审和加审的时候,都需要相应的资料。而且用于申请材料的进口化妆品标签样张,每一套申请材料当中,都应该要附一份销售包装。好是选择裸装,因为这样可以将产品外观,更好的反映出来。而且提供的照片,字迹应该要非常清晰。如果想要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,还在审核的时候,就应该要提供一份原包装,内置说明书与中文翻译标签。

  进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规程中,在申请的时候,材料不或者不符合要求,通常情况下,都会当场告知。或者在五个工作日,开具相关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。而在此时,还应该要对具体的受理时间有所了解。受理之后,就应该要填写申请书编号。而且应该要加盖审核机关公章,这样才算审核完成。

进口化妆品需提供哪些资料?
普通类:
(一)检验申请表;
(二)检验受理通知书;
(三)产品说明书;
(四)检验报告;
(五)产品原包装(含产品标签)。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,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(含产品标签);
(六)产品在生产国(地区)或原产国(地区)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;
(七)来自发生“疯牛病”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,应按要求提供检疫证书;
(八)代理申报的,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;
(九)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。
以上资料原件1份,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
特殊类:
(一)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
(二)产品配方
(三)申请育发、健美、美乳类产品的,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
(四)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
(五)产品质量标准
(六)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,按下列顺序排列:
1、检验申请表;2、检验受理通知书;3、产品说明书;4、卫生学(微生物、理化)检验报告;5、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;6、人体安全试验报告。
(七)产品原包装(含产品标签)。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,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(含产品标签)
(八)产品在生产国(地区)或原产国(地区)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
(九)来自发生"疯牛病"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,应按要求提供检疫证书。
(十)可能有助于产品审评的其它资料
(十一)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
以上资料原件1份,复印件4份。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
10. 对化妆品配方有什么要求?
(1)所有生产时加入的成分均需申报,包括随原料带入的防腐剂、稳定剂等添加剂;
(2)给出配方中全部组份的名称及百分含量,并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;
(3)配方中的成份应使用INCI*名称,不得使用商品名;
(4)配方中的着色剂应按化妆品卫生标准归的色素命名或提供CI号;
(5)配方中的成份应给出百分含量,不得仅给出含量范围;
(6)配方成份中来源于植物、动物、微生物、矿物等原料的,应给出其学名(拉丁文);
(7)配方成份中含有动物脏器提取物的,应附原料的来源、制备工艺及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;
(8)分装组配的产品(如染发、烫发类产品等)应将分装配方分别列出;
(9)配方中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,应申报各物质的比例。
检验中特殊情况要求:(1)配方中紫外线吸收剂含量超过0.5%的非防晒产品,除需常规检测外,还应进行紫外线吸收剂量检测、光毒试验和变态反应试验;
(2)配方成份中含有果酸的,应进行果酸含量检测;
(3)防晒产品宣传或标示SPF值的,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。
11. 多个原产国(地区)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吗?
多个原产国(地区)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,其中一个原产国生产的产品按以上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外,还须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(公司)的证明文件;
(二)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文件;
(三)原产国发生“疯牛病”的,还应提供疯牛病检疫证书;
(四)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原包装;
(五)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的卫生学(微生物、理化)检验报告。以上资料原件1份。
13.需要提供的证明性材料有哪些?
主要为以下三种:(1)产品在生产国(地区)或原产国(地区)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;
(2)来自发生“疯牛病”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,应按要求提供检疫证书;
(3)代理申报的,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;
前两种都需要进行翻译和公证,后一种如果不是使用中文,也需要翻译和公证。
14.哪些国家需要提供疯牛病检疫证明?
英国、爱尔兰、瑞士、法国、比利时、卢森堡、荷兰、德国、葡萄牙、丹麦、意大利、西班牙、列支敦士登、阿曼、日本、斯洛伐克、芬兰、奥地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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